(2017)渝01民特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溢鑫真空热处理有限公司申请何光林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溢鑫真空热处理有限公司,何光林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817号申请人:重庆市溢鑫真空热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成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猛,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光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溢鑫真空热处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璧劳人仲案字(2017)第200号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溢鑫真空热处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市溢鑫真空热处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溢鑫真空热处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重庆市溢鑫真空热处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瑜审判员 赖生友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印戳)书记员董昫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