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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宏妹、彭兆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妹,彭兆基,陈宣荣,陈书丰,林金财,郑俊武,杨进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2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宏妹,女,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彭兆基,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宣荣,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书丰,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金财,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郑俊武,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杨进如,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浙0326执12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进如持有的平阳县宏日沙石销售有限公司50%股权、持有的平阳县如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50%股权及温州强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20%股权。现上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无继续冻结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进如持有的平阳县宏日沙石销售有限公司50%股权、持有的平阳县如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50%股权及温州强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20%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