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执恢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艾尔福叶片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艾尔福叶片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艾尔福叶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嘉禾村。法定代表人刘德良,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葛方明,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艾尔福叶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261号民事调解书,原执行案号为(2017)鲁0203执103号。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2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晓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顺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