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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树峰与陈建云、张浩萍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峰,陈建云,张浩萍,李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峰,男,住玉门市。被执行人:陈建云,男,住瓜州县渊泉镇县。被执行人:张浩萍,女,住瓜州县渊泉镇县。被执行人:李世勇,男,住瓜州县渊泉镇县。申请执行人李树峰与被执行人陈建云、张浩萍、李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108800元,诉讼费1238元,执行费1551元,合计111589元。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满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