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6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良玉与陈少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玉,陈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978号之二原告:吴良玉,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香,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华,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浙0212民初69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在219500元的范围内查封了被告陈少华名下的房产和车辆。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解除对被告陈少华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少华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及其位于人民路645弄212号1201室房地产的查封。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