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5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冬冬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冬,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136号申请执行人:刘冬冬,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2号楼2单元1602室。刘冬冬申请执行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工资、赔偿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31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冬冬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工资62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冬冬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冬冬申请执行的工资62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刘冬冬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冬冬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奇科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