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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郭卫东、孙卫军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195号之一被执行人:郭卫东,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0********,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郑楼镇郑楼居委会旭光组****号。孙卫军,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8********,汉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城洋河镇庄西居委会*组。被执行人郭卫东,孙卫军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宿城刑初字第05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于2017年1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郭卫东,孙卫军抢劫罪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宿城刑初字第058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经终本自动查询系统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立即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