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卫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47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卫锋,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河南省襄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曾因盗窃,于2015年5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锋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珺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卫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卫锋驾驶一辆黑色助力车(已扣押)将被害人方某任职的位于荔城区西天尾镇的莆田市宏兴鞋材有限公司内的2块制鞋模具偷走,并以人民币360元的低价卖给一过路收废品的男子(另案处理)。经查,被盗制鞋模具1块为二次中底模具,1块为RB模具。经鉴定,被盗的2块模具共计价值人民币6800元。2017年5月2日中午12时,被告人张卫锋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来克鞋厂附近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卫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卫锋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卫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某的陈述,指认现场、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2017)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6)闽0304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卫锋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张卫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卫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卫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二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卫锋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六千���百元,偿还莆田市宏兴鞋材有限公司;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黑色助力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荔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钟蕙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