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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执复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寿王坟营业所申请复议一案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寿王坟营业所,方宝军,范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冀08执复28号复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寿王坟营业所。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负责人:朱亚超。职务:支局长。申请执行人:方宝军,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执行人:范海凤,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院在审查复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寿王坟营业所因不服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冀0804司惩6号罚款决定书复议一案中,申请复议人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该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寿王坟营业所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寿王坟营业所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亚平审判员  刘军生审判员  廉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国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