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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玉译与徐景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译,徐景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856号原告:刘玉译,男,住辉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花,女,住辉南县,系刘玉译的妻子。被告:徐景库,男,住辉南县。原告刘玉译与被告徐景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刘玉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译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刘玉译负担。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