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玉译与徐景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译,徐景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856号原告:刘玉译,男,住辉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花,女,住辉南县,系刘玉译的妻子。被告:徐景库,男,住辉南县。原告刘玉译与被告徐景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刘玉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译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刘玉译负担。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