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美洲、唐继荣等与周长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长林,赵美洲,唐继荣,唐纪珠,崔益芹,李烨,唐赵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监3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周长林,男,汉族,1931年10月30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委托代理人:周友来,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系周长林之子。委托代理人:范从兰,女,汉族,1965年10月26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系周长林之儿媳。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美洲,女,汉族,1938年12月2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继荣,男,汉族,1957年9月19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纪珠(曾用名唐继珠),女,汉族,1966年10月8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崔益芹,女,汉族,1966年10月11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烨,男,汉族,1986年3月13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赵璘,男,汉族,1990年6月30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上述六位二审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凤,女,汉族,1963年9月23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系唐继荣之妻。二审上诉人周长林因与二审被上诉人赵美洲、唐继荣、唐继珠、崔益芹、李烨、唐赵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4年5月21日作出(1994)通民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郭德萍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