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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忠贵、安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贵,安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278号之一申请人:刘忠贵,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安钢,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刘忠贵与被执行人安钢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6)皖0705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忠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安钢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钢名下在铜陵市安然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