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余赛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赛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454号原告:余赛云,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赛云与被告���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赛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赛云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赛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余赛云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