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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希兰、王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希兰,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434号申请人:田希兰,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王平,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1888号民事裁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平所有的价值59400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