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醍睿(中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醍睿(中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信阳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磊,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醍睿(中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188号3幢1层102室。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醍睿(中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已于2017年7月18日将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封的被执行人醍睿(中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放在上饶市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红酒3196瓶扣押至本院指定场所,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依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醍睿(中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歇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显示该公司于2016年7月5日、2017年7月7日连续两年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公示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的执行主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9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