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翠英、攸卫红等与王伟鹏、秦计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翠英,攸卫红,攸卫忠,王伟鹏,秦计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财保9号申请人:刘翠英,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攸卫红,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攸卫忠,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监护人:刘翠英,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洛阳村西大街**号。被申请人:王伟鹏,男,199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徐县。被申请人:秦计娥,女,汉族,住清徐县。申请人刘翠英、攸卫红、攸卫忠与被申请人王伟鹏、秦计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翠英、攸卫红、攸卫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秦计娥所有的×××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翠英、攸卫红、攸卫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秦计娥所有的×××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娟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惠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