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4执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云与上海鹤原实业有限公司、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上海鹤原实业有限公司,陈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3294号申请执行人:马云,男,1985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毕乾,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鹤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凤英。被执行人:陈凤英,女,1952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马云与上海鹤原实业有限公司、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6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45,600.元(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支付诉讼费人民币14,960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8,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鹤原实业有限公司、陈凤英的存款人民币1,978,96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们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