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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秋香、曹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香,曹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杨秋香,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曹海燕,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杨秋香与被执行人曹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163元、执行费474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在天津市宝坻区宝平景苑小区53-1-301的房产待处理。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