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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韩雪航与李明、马艳玲、镇赉县镇赉镇果蔬好生鲜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航,李明,马艳玲,镇赉县镇赉镇果蔬好生鲜超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560号原告:韩雪航。现住镇赉县。被告:李明。现住镇赉县。被告:马艳玲。现住镇赉县。被告:镇赉县镇赉镇果蔬好生鲜超市,住所地:镇赉镇北转盘道东北角。负责人:张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航诉被告李明、马艳玲、镇赉县镇赉镇果蔬好生鲜超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韩雪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雪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雪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韩雪航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