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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9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梦丹与戚帅、李炜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梦丹,戚帅,李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9财保32号申请人:刘梦丹,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被申请人:戚帅,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被申请人:李炜,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申请人刘梦丹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位于容城县永贵南大街××号商住楼房一套和位于容城县××小区的××楼××单元××室住房一套(价值172万元)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戚帅、李炜位于位于容城县永贵南大街××号商住楼房和位于容城县××小区的××号楼××单元××室住房各一套。查封期间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梦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尚文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星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