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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峡县房地产开发管理所与张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房地产开发管理所,张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376号原告:西峡县房地产开发管理所,住所地:西峡县建设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3419285260x。法定代表人:章松燕,系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阳,西峡县房地产开发管理所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彦,女,生于1969年1月12日,汉族,住西峡县城区,现住西峡县。原告西峡县房地产开发管理所诉被告张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西峡县房地产开发管理所庭外自行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房地产开发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峡县房地产开发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峡县房地产开发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