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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7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2017年7月14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彦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双龙村王庄队102号即其家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发生冲突,后双方互相厮打,过程中致周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全身多处损伤,右侧第4、5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周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周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门诊病历、受案登记表、谅解协议书、收条,未出庭证人曾某1、曾某2、卢某的书面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7]4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依法从宽处罚。本案系由邻里纠纷引发,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正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