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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方与赵常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赵常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751号原告:杨方,女,汉族,1982年7月1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常永,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杨方诉被告赵常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定于2017年7月31日下午14时20分开庭审理,原告杨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杨方负担。审判员 李 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