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方与赵常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赵常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751号原告:杨方,女,汉族,1982年7月1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常永,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杨方诉被告赵常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定于2017年7月31日下午14时20分开庭审理,原告杨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杨方负担。审判员 李 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