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仁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91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889号。受理日期:2017年7月11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陈仁明,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仙游县,现住石狮市。曾因赌博于2015年8月1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傅仰富、XX宏,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罪名: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日,被告人陈仁明与黄超、孙家徐、杨永武、江晓军、刘锦生、刘邦焱、杨峰(均已判刑)在石狮市蚶江镇新天地便利店楼上四楼在建楼房,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5月2日22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黄某等人及12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违法所得人民币19170元和赌具麻将1副、骰子2颗、自制铁皮抽水箱1个(均已收缴)。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陈仁明向石狮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检查、辨认、扣押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陈仁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仁明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仁明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仁明有如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法从轻处罚;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有悔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仁明等人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并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陈仁明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陈仁明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仁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