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美建与齐红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建,齐红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401号原告:王美建,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齐红兰,女,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原告王美建诉被告齐红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美建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房屋买卖合同总价千分之一计算,截止起诉日,暂计3315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原告个人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为1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美建负担。审判员 何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芷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