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11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康美浓与张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美浓,张吉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11民初281号原告:康美浓,女,1954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波(康美浓之女),女,1980年6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告:张吉斌,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苗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原告康美浓与被告张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康美浓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康美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美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康美浓负担。审判员 左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举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