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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相必与大方县圳太轻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相必,大方县圳太轻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005号原告:周相必,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大方县圳太轻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小屯乡石墙村沙偏坡。法定代表人:廖周武。原告周相必与被告大方县圳太轻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周相必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相必撤诉。案件受理费6370.00元,减半收取计3185.00元,由原告周相必负担。审 判 长  胡桂海人民陪审员  蒙丽君人民陪审员  雷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先正才书 记 员  万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