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与梁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梁红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480号原告: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地址: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廉桥村。法定代表人:薛胜利,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红旗,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为985元,由原告孟州市笃远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籍师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