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众和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八大处均胜投资管理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众和金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八大处均胜投资管理公司,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终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众和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京开路双星桥东侧50米。法定代表人:李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生,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八大处均胜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法定代表人:彭志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引渠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敬东,董事长。上诉人北京众和金瑞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八大处均胜投资管理公司、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初37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众和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众和金瑞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众和金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亮审判员 张 爽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铱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