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马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4民监3号监督机关: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丁某某,男,1988年6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龙潭西街农建办家属楼。原审被告:马某某,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宁夏泾源县荣盛路工商局家属楼。原审被告:丁某某,男,1988年6月1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宁夏泾源县百泉街一小家属院。丁某某与马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宁042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泾源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判决有错误,故以泾检民(行)监[2017]6404240000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白玉亮审判员 马丽霞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庞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