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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董兴周、谭明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兴周,谭明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董兴周,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明开,男,1952年5月18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董兴周与谭明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谭明开身患疾病,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向正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