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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行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万秀珍与灌南县房屋征收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秀珍,灌南县房屋征收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初90号原告万秀珍,女,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委托代理人万磊善,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南县房屋征收局,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房产处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张帆,局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秀珍不服被告灌南县房屋征收局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审 判 长  李素平人民陪审员  侯家德人民陪审员  王莲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