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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衣冠清与张建根、胡云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冠清,张建根,胡云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衣冠清,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建根,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户籍地为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胡云阁,女,汉族,1985年9月21日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正阳县,系被告张建根妻子。关于衣冠清与张建根、胡云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建根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源分理处有存款xxx元(账号XXXXX)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万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