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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水香、徐土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水香,徐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韩水香,女,1975年10月3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执行人:徐土生,男,1978年02月12日,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水香与被执行人徐土生故意杀人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685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