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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行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南阳普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镇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普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行初535号原告南阳普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号。法定代表人牛牪,任副董事长。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原告南阳普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经审查,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普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普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尹应哲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