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执保字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郁元元与杨运安、张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郁元元,杨运安,张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字319号申请人:郁元元,女,汉族,1958年8月出生,住巢湖市世纪新都D区,被申请人:杨运安,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住巢湖市,被申请人:张缦华,女,汉族,1963年8月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郁元元与被申请人杨运安、张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郁元元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运安、张缦华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金额3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郁元元以位于巢湖市半汤路与金巢大道交汇处四海花园17号楼3单元101室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郁元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运安、张缦华工资及公积金收入价值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杨运安、张缦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道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