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开友与杭海峰、张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友,杭海峰,张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960号原告:李开友,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贤文,金堂县隆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海峰,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张蓉,女,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川AM***6号小型客车所有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肖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皓石,员工。原告李开友与被告杭海峰、张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李开友负担。审判员 王泽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霓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