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申请执行人王XX执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方山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XX在(2017)晋1128执19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XX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