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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军朝与孙海兵、杨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朝,孙海兵,杨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489号原告:杨军朝。被告:孙海兵。被告:杨晋平(被告孙海兵之妻)。原告杨军朝与被告孙海兵、杨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杨军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朝撤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杨军朝负担。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