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军朝与孙海兵、杨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朝,孙海兵,杨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489号原告:杨军朝。被告:孙海兵。被告:杨晋平(被告孙海兵之妻)。原告杨军朝与被告孙海兵、杨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杨军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朝撤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杨军朝负担。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