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3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佛山市致佳达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佛山市致佳达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13楼。组织机构代码78485833-8。法定代表人邓剑波。被执行人佛山市致佳达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深村仁和村民小组文华路西区24号首层。组织机构代码553697709。法定代表人刘优。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诉佛山市致佳达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禅)安监管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致佳达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合共60000元。因被执行人佛山市致佳达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致佳达化工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1.4元,扣除执行费800元,余款3681.4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致佳达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已倒闭,无财产可供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29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黄远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广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