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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9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学花与仇林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花,仇林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569号原告:张学花,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军,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林香,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张学花与被告仇林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仇林香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花撤回对被告仇林香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学花负担。审判员  董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