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学花与仇林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花,仇林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569号原告:张学花,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军,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林香,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张学花与被告仇林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仇林香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花撤回对被告仇林香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学花负担。审判员 董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