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金武与韩华伟、帕尔哈提库尔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武,韩华伟,帕尔哈提·库尔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239号原告:刘金武,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鸣,乌鲁木齐市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蓓,乌鲁木齐市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华伟,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帕尔哈提·库尔班,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原告刘金武与被告韩华伟、帕尔哈提·库尔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金武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064.6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武负担,退还原告刘金武2044.68元。邮寄费100元由原告刘金武负担。审 判 长 美 丽 班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人民陪审员 蔺 小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古丽 米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