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申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陆广荣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人民政府、原审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涂屯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广荣,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人民政府,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涂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申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广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人民政府。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涂屯村民委员会。再审申请人陆广荣因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人民政府、原审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涂屯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14民终2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6)辽14民终2054号民事裁定,是由于再审申请人陆广荣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故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再审申请人陆广荣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诉。本案的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人民政府为一级人民政府,原审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涂屯村民委员会也属于一级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有一方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此规定,再审申请人陆广荣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广荣的申请。审 判 长 唐铁刚审 判 员 薛 丽代理审判员 葛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