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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5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支行与曾寿龙、何羚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支行,曾寿龙,何羚萍,俞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5329号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杨庙镇兴杨路117号。负责人:肖志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斌、景鹏辉,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寿龙,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何羚萍,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俞巍,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支行与被告曾寿龙、何羚萍、俞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庙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露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