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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东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东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787号原告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勇,系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东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