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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司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179号原告杨某某,男,1950年9月19日生,汉族,无极县。被告司某某,男,汉族,无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司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广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