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志明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佛山市标诺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佛山市标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012号原告:陈志明,男,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佛山市标诺家具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联新南路5号二车间6楼。法定代表人:李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明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佛山市标诺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志明负担。审 判 长 黄彩丽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冠燕书 记 员 申春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