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志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982号罪犯陈志涛,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滨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涛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8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二中刑执字第19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7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河西监狱认为,罪犯陈志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陈志涛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5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另查明,该犯罚金未缴纳。以上事实有河西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因其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东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