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盛鑫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武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鑫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武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790号原告成都盛鑫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办学府社区学府芳邻8号1栋6单元1-2层附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994019899。法定代表人吕威,总经理。被告武朋,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盛鑫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盛鑫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盛鑫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成都盛鑫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