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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毛成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成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3刑初50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成秋,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汇川区。因本案,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汇检公诉刑诉(2017)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成秋犯妨害公务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4日中午,泗渡镇人民政府创文工作组在泗渡镇街上开展创文整治工作,对被告人毛成秋家占道经营依进行劝阻,要求其自行搬离,遭到拒绝,泗渡镇人民政府当天创文工作带队人员刘某遂令工作人员将其摊点及炉子搬到其屋内,毛成秋及其子梁某遂采取恐吓、辱骂等方式阻碍政府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经长时间对其采取劝阻等工作无效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泗渡派出所民警孙某、陈某,辅警吴奇源等到现场出警时,毛成秋不但不听劝阻,更是变本加厉,在现场大吵大闹;毛成秋抓住泗渡镇人民政府干部刘某的衣领不让其去派出所协助调查;毛成秋抱住其子梁某,不让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调查,并用脚踢民警孙某的胸腹部,用手扇辅警吴奇源耳光,现场引起众多群众长时间围观,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成秋非法占道经营,不但不听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合理劝阻,还公然威胁侮辱、殴打政府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并引起众多群众长时间围观,在社会上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三至五个月,可适用缓刑。认定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察笔录及平某、刑事照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成秋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成秋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政府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毛成秋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成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梅寒芳 搜索“”